浦江县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3-30 14:31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单位:局普教科 点击量:28217  



为有序实施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16〕2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户口迁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浦政办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坚持贯彻群众路线,均衡教育资源配置,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机会和教育条件,强化管理,规范操作,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招生原则

(一)阳光招生,公开公正: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招生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就近入学,统筹管理:坚持学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继续实行“零择校”政策。

(三)分批安排,因地制宜:分批报名,分批录取,优先确保符合条件的学区内学生入学,因地制宜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要。

三、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从推进我县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保障教育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地实施招生工作,确保学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含“三残”儿童少年)全部依法入学。

(二)招生对象:小学新生为年满6周岁(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间出生)的儿童,初中为2018年的小学毕业生。

适龄儿童少年由于客观原因要求延缓入学的,家长需向学区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区学校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

(三)学区:2018年全县各初中、小学的学区保持不变。根据各学区报名的实际情况,县教育局可对各学区生源作统筹调剂。新开楼盘等其他情况的学区安排根据县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四)报名、录取方法:

1.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分类分时报名,录取工作坚持按“房户一致”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额满为止。

城区学校

7月2-3日,符合A1、A2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相应学区学校报名,按A1→A2类顺序录取,额满为止。未录取的学生,统筹安排入学。

A1类:是指符合适龄儿童少年户口、父母户口、父母房产三者一致,均在该校学区内,且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满1年以上条件的。如果可录取人数小于报名人数,则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取得的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A2类:是指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在该校学区内有住房(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准)满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的,且入学儿童户口、父母户口(至少一方)与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户口一起同在该学区内。如果可录取人数小于报名人数,则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在符合A1、A2类条件的适龄儿童报名后,如还有学额空余的,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到所属学区报名:

适龄少年儿童户口在2017年2月4日前迁入学区的,如果可录取人数小于报名人数,则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②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为浦江籍,其父母(监护人)在2016年7月1日前持有学区住房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且父母(监护人)在学区拥有固定工作(有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等),缴纳养老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如果可录取人数小于报名人数,则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取得的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7月4日,符合B、C、D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到南苑小学南江路校区、浦阳五小、大溪中小、浦江四中、浦江五中报名。南苑小学南江路校区、浦阳五小、大溪中小、浦江四中、浦江五中学区内符合B、C、D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跨区报名。在学额有空余的前提下按B→C→D类顺序录取,如额满未能录取,则到学额有空余的郊区学校报名。

B类:是指符合适龄儿童少年户口、父母房产均在城区,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不满1年的。如果可录取人数小于报名人数,则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取得的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C类:是指在学区内无相应房产,适龄少年儿童户口在2017年2月4日后(浦江县户口迁移登记实施细则实行之日后)迁入城区的,愿意服从统一调剂安排并书面承诺的。如果该校可录取人数小于报名人数,则按户口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额满为止。

D类:是户口不在学区内,父母(监护人)持有城区房产(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准)满1年以上,愿意服从统一调剂安排并书面承诺的。如果该校可录取人数小于报名人数,则按房产证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录取,额满为止。

农村学校

7月2-3日,户籍在本校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

7月4日,户籍不在本校学区内,但父母(监护人)持有该学区内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

2.各校报名的工作时间为:8:00~18:00。

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如因特殊原因错过报名时间的,请于7月20日到各校补报。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将视为放弃学区内学校排序录取机会,由县教育局根据各校空余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户口迁入截止时间:2018年7月1日。7月2日及以后迁入的回原户籍所在地学校报名就读。

4.住房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不包括商铺、杂物间等,同时要求建筑面积必须满足正常监护需求。如果拥有多套住房的,按监护人实际居住的为准。

5.原浦阳镇世居农业户口到其原所在学区学校报名;金狮居委会范围内的小学新生,原属世居农业户口的到实验小学报名,非农户口到南苑小学宣和里校区报名;当年拆迁户凭拆迁办有关证明材料到原住地或安置地学校报名,往年拆迁户未办理房产证的,凭“两证一书”(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设计条件书)到安置地学校报名。

6.浦江籍智障适龄儿童少年到浦江县培智学校报名(地址:仙华街道大许村五区93号,联系电话:15068041023,15888951558,张老师)

7.报名时只能报一所学校,并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监护人身份证、有关居民股权证、其它相关证件及学前教育登记信息表(限小学)、学生基本信息表(限初中)。

8.各校在报名时统一登陆浦江县教育网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现场报名登记,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确认录取结果。所有初中学生(含仙华外校)参加浦江中学定向招生按当年度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9.非浦江籍适龄儿童入学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逐步建立与本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积分入学政策和措施,已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可向指定的学区初中和小学报名,在学额有空余的前提下,根据积分高低排名录取。经积分排名未能进入所报名公办学校的随迁子女,将根据区域内其他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不服从调剂的,不再安排,自行到民办学校或回原籍就读。

10.外籍人员适龄儿童少年在具有接收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报名;华人华侨子女按《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0〕150号)文件执行;台胞子女入学按照《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1〕35号)文件执行;现役军人、驻浦部队干部子女、烈士子女等按《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文件执行;当年军转干部子女、浦江县特殊贡献人员子女、援疆援藏干部子女及其它符合省、市、县等安置政策的按有关政策执行;符合《中共浦江县委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人才工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浦委发〔2016〕17号)文件规定的人才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执行。 

11.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报名,自主招生,要切实遵守免试入学规定,规范招生,严格控制班额,落实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

(五)各校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积分入学等方面的政策的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引导。

(六)各类已被录取的学生(含民办学校)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如因个人弄虚作假无法在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建立电子学籍的,则取消录取资格;学校(含民办学校)违规招生,弄虚作假的,追究当事人和校长责任,扣减或停发民办学校补助经费。

(七)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小学不超过42人,初中不超过48人。

四、招生纪律

(一)为加强浦江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浦江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招生领导小组,按照招生工作职责,建立组织,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执行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各校要切实加强服务意识,严格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精神,报名所需材料要一次性告知家长,要积极利用现代网络媒体提供多种服务,满足家长需求,能利用部门平台数据的材料尽量不要求家长提交,努力让家长少跑或不跑。

(三)不论是小学、初中,接收学区内生源一律不得组织学业考试或智力测试。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四)民办学校招生可通过面谈形式进行,严禁通过考试、测试进行招生,严禁通过培训等机构搞变相招生考试、测试。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各校要在充分调研了解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招生实施细则,需含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办法、报名材料、招生录取办法等内容。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方案及细则在4月底前报县教育局备案,其他学校于5月10日前通过智任务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肃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不得徇私舞弊。对提供弄虚作假资料涉及伪证并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各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安排组织招生,特别要严格把关年龄、范围和条件,尽力确保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和具备政策条件的居民子女全部入学。招生相关信息要及时在校园网和学校宣传栏、告示栏等向社会公布。

(七)不得擅自招收留级学生及未足龄儿童,不得擅自接收中途转入的非学区学生入学,不得重复录取。对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学生,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格。要严格按照县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数招生,不得随意增扩班额、学额,不得擅自招收未经县教育局审核批准的学生。若确需对招生计划与学额进行调整的,须事先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坚决反对和制止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投诉咨询电话:县教育局84206008,88198678,84207238。

 

附件:1.城区小学学区示意图

2.城区初中学区示意图

3.浦江县公办小学、初中招生报名咨询方式 


                                浦江县教育局

  2018年3月30日


浦江县公办小学、初中招生报名咨询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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