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精神, 近日,我省出台了《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浙教发〔2016〕1号 ),就我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实施意见。
该意见的实质精神是,健全运行机制,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主要内容有,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贷款最长期限从10年延长至20年。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高校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高校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的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方式从原来既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也可采用担保贷款方式,调整为统一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简化学生贷款手续,采取一次申请、分期发放贷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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